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研究

来源:体育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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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问题的提出 学校教育承载着为我国培养优秀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生长发育、强健体魄、扩大交际等方面有着重要意

1、问题的提出

学校教育承载着为我国培养优秀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生长发育、强健体魄、扩大交际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开放性和对抗性,体育伤害事故常有发生,成为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这导致法律纠纷不断增多,严重困扰着学校正常的体育教学秩序,直接影响到阳光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学校体育活动的次数也在不断减少,这给学校体育教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归责问题是保障学校、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已经成为学校乃至社会急需研究的课题。

目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体育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对体育伤害事故归责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操作性不是很强,引起了许多争议。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界定了学校体育伤害的范畴,从法理上研究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总结了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方法和步骤,提出了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妥善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问题,对推进学校体育发展,预防体育伤害事故发生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内涵——基于法学语境

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办法》,本研究所指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校组织实施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侵权行为法原理,构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2.1、受害主体——学生

这里所指的学生是《办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体系内的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的受教育者,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具体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学籍;二是全日制就读。

2.2、产生人身伤害后果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的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包括致伤、致残、死亡、对人体的损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只产生财产损失不构成体育伤害事故。

2.3、产生伤害的时间、地点

从时间要素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的过程中,其前提是必须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的关联性。从地点要素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馆、设施内,不能以校园来简单界定。一般情况下,学校的管理责任始于学生上学,终于学生放学,就体育伤害而言学校的管理责任则贯穿于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包括学校在校外组织的)的始终。

3、归责原则及适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解析

3.1、过错责任原则及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说,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事故发生,都一律由学校负责。“对事故的发生,学校如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或分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学校对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教育不当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而由过错者承担责任。在过错责任中,还存在着一种“混合过错”的情形,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学校和学生双方对伤害事故都有过错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2、无过错责任原则及适用

文章来源:《体育科技》 网址: http://www.tykjzz.cn/qikandaodu/2021/0304/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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